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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测温应留下书面材料-【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8:42:54 阅读: 来源:电子表厂家

上门测温应留下书面材料

部分供热单位到用户家测温,收费员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给用户留下书面的测温记录;供热单位承诺减免热费,但在实际减免中,往往采用“转账”的形式,拒绝给用户返还现金。本报开辟《城市供热条例意见建议征集》专栏以来,昨日,又有市民打来电话,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上门测温

应留下书面材料

《意见稿》摘要: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抽样测温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市民建议:测温检测应以早晚时间为基准,不仅需要用户签字,收费员也应签字。

据市民曲先生介绍,自打分户后,他家的供热效果就不理想。为此,他多次与供热单位进行沟通,对方曾派维修人员到用户家中测温,但测温时间常在中午。他家属于双职工家庭,家里白天基本没人,早上和晚间在家呆的时间长。因此,他建议在这两个时间段测温。

当天,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收费员到他家测温时,收费员要求用户签字后,便直接把测温记录拿走,说有问题去公司查阅。但是,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就热费减免产生分歧,用户手中却没有证据,而到供热单位又难看见测温记录。

王先生认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测温记录起码应该一式两份,由用户与供热单位分别保存,并有用户与收费员双方的签字。这样,测温记录才更具备法律效力,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减免方式

应与用户协商

《意见稿》摘要: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法定供热期前向当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其中: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可在供热保证金中抵扣。

市民建议:设定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供热单位制约,希望热费减免方式包括退现金。

市民马先生告诉记者,在2008年的取暖期时,他家供热不达标,供热公司答应减免热费。但是,在减免过程中,供热单位未征求他的意见,直接把减免的热费转到2009年度的热费中。然而,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他本想在2009年卖房,希望供热单位返还现金。目前,一旦涉及减免热费,大多数供热单位不征求用户的意见,导致了用户的“被转账”。

马先生建议说,在《意见稿》中,既然设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就应该以此作为依据,对用户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比如说,涉及到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对用户不予赔偿。除此之外,也应该有所规定,答应用户减免热费,减免的方式应与用户协商。用户同意转账,供热单位进行转账;用户如果要现金,供热公司就应该返还现金。晨报记者 张明宇

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本报刊发后,将按规定程序汇集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民朋友如果想要查阅《意见稿》全文,可以登录黑龙江省法制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hljf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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