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表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电子表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老大卖房遭老二起诉称不能卖给城里人[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37:40 阅读: 来源:电子表厂家

兄弟相争的就是这幢2700多平方米的五层大楼   一家人住了10多年的房子,陈炳贤将面临被强制搬出的可能——他大哥陈振金已将房子卖给施振返,而施振返告到法院,要他搬出去。

为此,陈炳贤也打起了官司,将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到法院,认为作为城镇居民的施振返,不能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住房,要求撤销颁给施振返的《房屋所有权证》。

弟妹:“我们的房子被人卖了”

“我们共有的房子,被陈振金给卖掉了。”陈炳贤的妻子杨女士,昨日一说起这事,非常气愤。

她称,1994年因南官公路拆迁,陈天生、陈振金、陈炳贤父子兄弟一家获得拆迁安置宅基地安置面积257平方米。同年,三人合资建房。建成后,占地410平方米,缴了多出的153平方米的罚款后,南安市土地管理局依法给予用地面积410平方米。1997年5月20日,父亲陈天生应陈振金要求,将住宅用地户主由他本人更改为陈振金。此后,陈振金作为户主办理地籍调查表。1997年7月23日,经批准,确认该宗用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用途是住宅,同年办理了南政房溪字第971035号《房屋所有权证》。

杨女士介绍,陈炳贤分得该住宅房屋两间地下室及一楼两间店面,以及店面对应的二楼、三楼各两间,合计约400平方米。2008年8月25日,陈炳贤与陈振金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了该分配方案。2000年间,陈炳贤一家搬入该房屋居住。

今年2月,陈炳贤收到施振返的物权保护起诉状。这时,他才知道陈振金未经他同意,将整幢房屋卖给施振返。

起诉:

状告住建局

要求撤销房产过户

接到施振返的诉状后,陈炳贤一家立即将南安住建局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今年1月6日颁发给施振返的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12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

陈炳贤认为,涉案房屋是农村住宅,土地属于柳城杏莲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另外,根据《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第60条等相关规定,由于施振返是溪美街道城镇居民,而不是杏莲村的农村居民,不是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身份条件。

大哥:

房子归他一人所有

自己有权卖掉

法院受理了陈炳贤的诉讼,并追加了陈振金参与案件的诉讼。

对于弟弟的说法,陈振金昨晚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不同意见。他说,当时,住宅产权为自己因办厂需要独资建设,独资缴纳相关规费,并于1997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一人,并非陈炳贤所说的共有财产。

至于2008年8月25日双方所签的分房协议书,陈振金认为协议是无效的。他称,2000年和2002年,他因欠银行的贷款和材料商的货款,被告到法院,因无力偿还,法院于2001年查封了他的这幢房子。2011年4月到9月,他借款还了债,房子才获解封。2008年8月25日,该时间段房屋处于被法院查封冻结状态,他不能处理房子,因此该协议无效。如果协议生效,则证明他和弟弟在他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共同合谋恶意转移财产。

他还称,卖房前,自己跟弟弟协商,卖房后也根据交易价格,拿出15%卖房款给弟弟,当时弟弟也答应了。此前曾经有人想出价400万元购买,后因故黄掉了。原本曾答应给弟弟的65万元也不可能了。这次到手的卖房款250万元,他想拿出二三十万元给弟弟,但弟弟仍坚持要65万元才肯搬出。

买方:

善意买得

过户合法有效

施振返则认为,自己购买陈振金的房子,是善意的。

在电话中,施振返承认自己的户口是城市居民,但他坚持认为,自己向陈振金购买房屋是双方善意的合法买卖,该房子的住宅产权登记为陈振金个人所有,并非共有财产。

“买卖协议达成后,我依法缴交了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住建局也为我和陈振金的买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整个过程合法有效。”施振返还说,自己先前并没找陈炳贤一方协商买房之事。

一审:

原告非共有人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陈炳贤败诉。

法院认为,南政房溪字第97103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振金,而非陈炳贤,亦未登记陈炳贤为共有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陈炳贤并未拥有南政房溪字第971035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确权的房屋所有权或共有权。住建局依据陈振金的申请,将陈振金所有的该证的权属登记,变更为施振返所有的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12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行政行为与陈炳贤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炳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陈炳贤的起诉。

对于这个结果,陈炳贤难以接受,很快就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日前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至昨日还未有结果。

点击进入闽南网论坛>>

老是掉头发怎么回事

腹部吸脂价格

推荐北京哪家医院吸脂减肥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