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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短信作为证据的异议-【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09:21 阅读: 来源:电子表厂家

对内容无异议,但对收发人有异议。

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而言,审查短信的内容已无意义,因为当事人已否认其为短信的收发人,实质上可以说已经否认了其内容,但若有其他情况的除外。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手机所有人将手机借给他人或被盗窃后由他人发送短信,对方不承认该手机号码归其所有等。前者可基于其他证据对此对抗,或者可基于某些已知的事实对其进行推定。

对收发人无异议,对于内容有异议的短信。

在确认收、发件人后,就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短信不像其他的证据那样容易鉴别。一般的书证内容,若有所改动,基本上可以辨别出来,就算常人难以辨认,专业鉴定的结果基本上也是可以保证的。对于短信而言,却并非如此。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还未将像E-mail、手机短信之类的新类型证据,纳入到鉴定范围之内。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认证方式-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认证方式-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理。笔者认为,推定作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准则,在审查短信证据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时,可以基于案件事实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系,以及合理的一般的逻辑关系进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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