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短信作为证据的不可靠性-【资讯】
手机短信有其固有的易灭失性:其一,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误被删除。其二,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其三,手机存储容量过小,可能因短信接收过多致使其被自动删除。其四,手机灭失及SIM卡损坏等其他可使其灭失的原因。
因此,手机短信的保全就有其特殊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外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诉讼证据进行保全。对于手机短信的保全,可以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其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除此之外,将其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无疑赋予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强制力,而且,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而言,有时候,提起诉讼程序后再去申请诉讼保全,往往反而会耽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期。像短信等的电子信息,难以有效保存,就特别适用于公证保存。
由于手机短信的易改性、不留痕迹性的特点,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一般而言,手机短信应当归入间接证据。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明力的或然性,即其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在运用其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首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数量,并使之与其他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严密的证据锁链。其次,在其与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若有矛盾,可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法予以排除。再次,结合全案的其他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具体的考察方面包括: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成是否存在瑕疵,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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